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是全国学术性社会团体,成立于1993年12月。协会第一届会长为时任卫生部部长陈敏章同志,第二届、第三届会长为时任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局长潘学田同志,现任会长现任会长为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精神卫生研究所原副所长,原联合国国际麻醉品管制局第一副主席郝伟教授。登记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协会宗旨广泛团结全国卫生工作者以及其它部门中热心于药物滥用防治工作的志愿者,开展药物滥用(主要指毒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酒精、烟草、有机溶剂)预防和治疗,同时协助国家行政部门按协会章程开展工作。
协会任务 开展药物滥用防治的学术研讨和经验交流。广泛开展药物滥用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公众提高健康水平;举办各类培训班,从而提高从事药物滥用防治工作的医药卫生人员的技术水平;培养并建立从事预防药物滥用宣传教育工作的骨干队伍;努力为医药卫生临床科研机构、药品研制生产企业服务,开发新技术及药品;加强与有关国际社会学术团体之间的业务交流与合作。
协会会员 协会吸收从事药物滥用防治工作的医药卫生工作者及热心从事药物滥用预防宣传教育的心理、社会、教育、公安、司法、民政、企业等工作,并做出一定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协会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医学科研院所、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戒毒医疗机构、医药企业等与药物滥用防治相关的团体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组成。
协会组织机构 协会下设办公室、学术交流部、宣传编辑部、人事部、财务部、项目部。
协会分支机构 下属16个分会1个联盟:社会心理干预分会、公安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分会、药物维持治疗分会、酒精相关障碍分会、家庭与青少年工作分会、合成毒品研究分会、成瘾医学分会、成瘾互诫分会、药物滥用与犯罪心理学分会、禁毒文化分会、预防教育分会、精麻药品合理使用分会、成瘾影像学研究分会、成瘾与脑科学分会、烟草依赖与戒烟分会、数字化分会及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成瘾治疗机构联盟。
协会刊物 《中国药物滥用防治杂志》是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国家级学术期刊。本刊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毒物药物研究所主办,是对我国药物滥用防治领域进行报道和交流的专业学术性期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英文名称:CHINESE ASSOCIATION OF DRUG ABUS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缩写:CADAPT。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药物滥用防治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团结全国卫生工作者以及热心于药物滥用防治工作的志愿者,开展药物与酒精成瘾行为的预防和治疗,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为提高广大人民的健康水平而努力。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药物滥用防治的学术探讨和经验交流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国内外各种药物滥用及防治的信息,并提供咨询意见;
(二)广泛开展药物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特别要加强对青少年的药物滥用的预防宣传教育,依照有关规定编印会刊、科普读物及宣传材料,教育公众提高健康水平,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
(三)举办相关培训,提高从事药物滥用防治工作的医药卫生人员的技术水平;培养建立预防药物滥用宣传教育的骨干队伍;
(四)加强与有关国际学术团体之间的业务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药物滥用防治工作的开展。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学术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年6月20日第六届(注明届次)会员代表大会会员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名誉会长
潘学田
名誉副会长
韩书文 李锦 刘志民 王承德 杨炬 朱翔
会长
郝伟
副会长
李静 回冉冉 陆林 杨波 赵敏 张锐敏
秘书长
回冉冉
副秘书长
陈良 邓小红 李振斌 曲晓光 盛利霞 陶然 尹家智 尹述贵 张海英